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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收取*费后跑路无财产,股东被追加承担责任

公司收取*费后跑路无财产,股东被追加承担责任

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广州xx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一案,因被执行人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已无财产可供执行,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。

被申请人余xx、卢x作为被执行人广州xx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,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,应当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。

律师代理当事人向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x、卢x人作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

法院作出裁定:

1、追加x为被执行人,在35万元的范围内对广州xx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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